第57屆4月月刊 從一例一休談企業勞動檢查之因應對策 / 廖謙宇 顧問
記錄:葉宏智 理事
很高興來這邊做分享,小弟在這領域一直有做一些研究,略有一點點著墨,很感謝來台北社演講分享。
今天在座的都來自各行各業,一例一休這個主題,因為各行各業的屬性不同,所涉獵的問題也不同,因為最近外面大家都罵翻了,許多社友也問說這個政策是否有可能翻轉或是一些大的改變,其實我應該這麼說,這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總統命公告實施的,各位認為有可能翻轉嗎!上禮拜實行細則的草案剛出爐,還未定案,預計在四月到五月會定案,等一下會跟各位分享。
我覺得應該以積極面、正面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就是去面對它、去接受它,因為無力改變,就去解決它,最後就只好放下它,各位覺得有沒有道理。今天我打算用另一個角度跟各位分享,或許講完之後,沒有像各位所想像這麼樣的困難。
首先在談勞基法相關規定之前要先跟各位確定一些事情,一例一休適用甚麼樣的狀況,雇傭關系,雇傭關係需要先確定甚麼叫勞工,勞工的身分是什麼,如果不是勞工就不適用這一套。
勞基法名詞定義
1.勞工: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得工資,勞工的三要件,缺一不可。
2.雇主:雇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的負責人、代替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這三種皆稱為法律上雇主。
3.工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有沒有可能不是因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很多給予事實上不是因為工作而得到的,比如說三節或年終,那有沒有可能非雇用?產業很多勞工是屬於承攬或是委任而不自知,比如說像是:保險業業務人員、房仲業、以及類似責任制專業人員,他們有沒有可能去改變一些勞雇關係,讓勞工的身分能做些調整或改變,這需要另外去探討。
如果勞工身分可以被改變,他可以不用受監督指揮,不用受指揮管理,就不會被認定為勞工身分,就沒有相關勞基法的約束,相關問題需要個案來探討。
一例一休到底修了甚麼?
勞基新制修法重點摘要:
105/12/23 實施:
23條:提供工資各項計算明細
24條:休息日工資及工時的計算方法
30條-1:工作時間變更原則(2周4周及8周變形)
36條:休息日及例假日規定 工資照給
74條:申訴權保障
79條:加重罰則 吹哨條款
106/1/1 實施:
37條:國定假日及38條特別休假規定
另行頒布
34條-2 更換班次休息11小時
目前薪資明細裡面需呈現特休未休的天數,特休應休的天數,還有特休未休的工資,在他的終結日發生時必須呈現在員工的薪資條內。
105年前的勞基法並沒有休息日這個定義,傳統休息日我們會以為叫周六,例假日叫周日,73年勞基法剛實施時就有規定勞工每七天,就必須有一日的休假,叫例假,但一直沒有定義休息是哪一天,只說是例假,並未規定例假是哪一天,這次修法後明確定義出勞工每七天必須要有兩日的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將之明確定義出來。
修法後休息日加班之薪資計算
平日加班:
前2小時 本薪+1/3以上 後2小時 本薪+2/3以上
休息日加班:
前2小時內 本薪+1+1/3以上—4/3小時
超過 前2小時後 本薪+1+2/3以上—5/3小時
#加班8小時:(2*4/3+6*5/3)/8=1.5833..*8
#第9小時候:本薪+1+2/3以上—8/3*4
#出勤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
超過8小時,未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日加班:加1倍給予
例假日加班:加1倍給予,要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加班,並於事後補休息&24H內報備勞工局。
休息日加班成本計算:
以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為150原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以半日4小時計,應另再加給900元
(150*4/3)*2+(150*5/3)*2=900 —1+1.5倍
2.休息日工作5小時,以8小時計,應另再加給1,900元
(150*4/3)*2+(150*5/3)*6=1,900 —1+1.583倍
3.休息日工作9小時,以12小時計,應另再加給3,500元
(150*4/3)*2+(150*5/3)*6+(150*8/3)*4=3,500
休息日第9小時成本:(150*8/3)*4=1,600
工作時間的變更,以正常的事業單位、正常上下班的行業,基本上工作時間的變更問題都不大,原本在去年都單周40工時,一般俗稱周休二日,在去年105年一月一日就已經單周40工時了,一些以排班為主的行業,這次都沒有修法,以致很多人反映排班變得很亂,沒有彈性,過去因為不常用、不知道,所以各位比較少聽過變形工時,二周、四周及八周變形工時可以讓員工在排班上具有很大的彈性。
工作時間的變更例假日不一定是禮拜天,這是在三十年前就已經規定了,休息日不一定就是在禮拜六,以前就從來沒有規定一定要在禮拜六,可以跟員工個別協商或是公司透過勞資會議去跟員工協商,它就可以合法,每個月要跟員工變更都可以,讓公司可以依照需求或是因應產能來做一些調整,像餐飲業透過變形工時,可以合法連續上班17天,且夠彈性。
休息日跟例假日規定工資照給,這也是原本就有的規定,休息日跟例假日沒有來上班,以月薪來計算的,是不需要工作就有工資的。
吹哨條款,在104年之前勞動條件有缺點的被勞動檢查,它的罰則一個缺點是罰二~六萬,至前年之後突然改成二萬~三十萬,至今年又改了,一個缺點罰二萬~一百萬,勞動檢查數十項檢查項目,只要一項缺點就是二萬~一百萬。
特別休假的部分,很多公司在105年的時候就將應休未休的特休做終結了,因為特休這個問題牽涉到它的發放辦法,特休有幾種制度。
第一種就是個人周年制,也就是從到職日期算,周年日依照他的年資在終結的時候必須要給付特休相關的未休工資,個人周年制比較單純,另外就是歷年制,以及會計年度制。
一例一休這次真正修法的就是只有定義休息日這個部分,另外就是增加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成本。
一日休息日,一日例假,休息日是可以加班的,例假是不能班的,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謹守不得連續工作六天的原則,那如果隔月怎麼辦,可以歸零嗎?7休1沒有說只能在該月份7休1,而是連續的,跨月也不得歸零,這點要注意。
休息日加班的時數,跟平日加班的時數事並計不得超過46小時。
一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不含休息),休息時間是不列入工時的計算。
(一)計入法定46小時加班:平日+休息日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休息日出勤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未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
(二)不計入法定46小時加班:1.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休息日或例假。2. 國定假日及特休加班日。
如果員工已經排定班表,只要跟員工協商這個排好的特休不要休來配合加班,這個透休日的加班也不列入46小時的限制。真正列入46小時限制的只有平日以及休息日的加班。
工作到職年資給予相對應之特別休假天數
新制 | 舊制 |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 3日 | 無 |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 7日 | 7日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 10日 | 7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 每年14日 | 10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 每年15日 | 14日 |
十年以上 | 16日起 | 15日 |
十年以上每加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施行細則草案:勞雇雙方協商就個人週年、歷年或會計年度制擇一適用,選擇適用歷年制或會計年度制者,得比例計給特休假,惟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特別休假修法的重點提示:
1.特休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因經營上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2.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雇主針對勞工未休之特休日數,應折算發給特休工資。
3.雇主應將特休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計仔魚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4.雇主如認勞工之權利不存在時,負舉證責任。
勞動部(170118函釋)廢止15個舊法函釋,歸納如下:
1.特休假排定日期後,勞工還是可更改
2.不可以工作規則或其他規定要求勞工一定要休半數或一定天数或要求全部休畢全部特休。
3.未休完之特休禁止遞延至次年度休假。
4.不可以勞工特休未休係因個人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雇主為由不折發特休工資。
5.特休假權利不可拋棄。
6銀行受金檢時員工離開工作崗位,不可要求員工請特休假。
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如何配套執行:
4 種規範:
一般正常:每7日中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二周變形:每7日中至少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 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八周變形:每7日中至少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四周變形: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前提:雇主需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採用彈性變形工時。
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如何配套執行:
30條-2 二周變形工時 (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適用所有行業
1.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2.先與勞工約定雙週起迄日期。事業單位先行安排例假日,即連續工作6日須有一日休息
3.二周内任意安排2個休息日
4.單周不得超過48小時,一日正常工時不超過10小時
30條-1 四周變形工時 (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指定適用之行業
1.每二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2.先與勞工約定四週起迄日期。
3.二例假日間隔連續工作日數不超過12日,得於四周内其他日期任意另行安排4日休息日。
4.四周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60小時。
30條-1八周變形工時 (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指定適用之行業
1.每周內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
2.先與勞工約定八周起迄日期
3.一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
4.單周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5.每8週至少應有16日之休息+例假
事業單位常有的工時問題:該如何面對勞基法新制?
1.單周法定40工時
2.國訂假日12天
3.加乘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4.特休終結日結算特休工資3-30天
5.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限制46H
如果單位月休只有4-5天?
每天工時10小時以上,休息日照常上班,國訂假日及特休無法給休?該如何合法?
事業單位經常性的錯誤
1、勞健保以多報少
2、擅自同意員工投保錯誤或未投保切結
3、加班計算基礎:底薪的迷思?
4、平日加班仍以1.33及1.66費率計算
5、休息日加班未依加乘計算或少計費率
6、特休假於年度終結未補給未休工資
7、加班未經勞資會議同意
8、月加班超時(46H)或單日工時超過12H
9、無出勤記錄或未正確呈現薪資明細
10、少開50薪資扣繳憑單
所得税法第十四修: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承攬合作契約的性質評估…
1、對事的承攬(承攬人為自然人或法人)
2、連工帶料完成工作(自備機具完工交件收錢)
3、無從屬性(不受監管自負盈虧成敗)
4、勞務給付可具多元性(同時承攬多家公司)
5、勞務給付具替代性但可不具周期性
承攬工作依約定完工驗收即計酬,故勞務給付可不具周期性,但B承攬人可不經A公司同意將事情再承攬給C承攬人。
6、依實質認定(人格.經濟.組織的從屬性或盈虧、福利分配)名片 商標 盈虧 福利 監督 指揮…
在一切依法且在法定最低成本前题下:薪資條需合法呈現:應休未休之休息日假日特休加班
1.勞健保一般保費降低合法規劃。(因應勞健保局)
2.休息日、特休與國假合法化規劃。
3.加班費計算合法規劃。(1.2.3項因應勞動檢查)
4.補充保費計算與申報(代號50薪資合法申報)
網路申報一貫作業。
A:公司降低一般保費。
B:公司少繳補充保費。
C:職工少繳或免繳補充保費。
D:責任制人員節稅規劃與降低一般保費。
5.出缺勤與特休監控管理。
6.高階經理及責任制人員之節稅管理。
7.職工勞保調高監控計劃管理。